破案為大 警掏腰包買證物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10月22日 下午5:58

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)台東池上派出所所長張淵瑜在銀樓找到被搶金項鍊,為保留證物,他花1萬5000元買下項鍊。嫌犯收押,項鍊還被害人,張淵瑜的錢卻泡了湯。

台東縣池上鄉9月底發生搶案,一名搶奪慣犯跟隨賣香菇的婦女回家,佯裝買香菇,趁著婦女分裝香菇時,搶走婦人脖子上5錢重、價值新台幣2萬5000元的金項鍊。

張淵瑜研判,搶匪應該會找附近的銀樓銷贓,於是兵分2路前往台東市和花蓮市銀樓查訪,果然在台東市一間銀樓發現被搶的項鍊。

張淵瑜立即將項鍊拍照,傳給被害人指認,但被害人無法從相片中確認,由於銀樓隔日就要將項鍊熔成金塊。

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項鍊是贓物下,張淵瑜為了保存證物,於是向楊姓法官借了新台幣1萬5000元先買下項鍊,後來嫌犯在檢方訊問時,看到證物和自己的典當紀錄才俯首認罪。

事後嫌犯收押,項鍊交還被害人,張淵瑜將錢還給楊姓法官後,才忽然想到,他花錢買項鍊的1萬5000元,應該向誰要?張淵瑜說,當時因為時間緊迫,銀樓隔天就要將項鍊熔成金塊,情急之下,只能花錢買下證物,沒想到自己成為搶奪案的最大受害者。

熟悉民事案件的法官指出,民法第949條,對盜贓遺失物有回復請求權的規定,也就是在本案中,無論是項鍊失主還是張淵瑜,其實可以請求當鋪業者返還項鍊或購買價金,至於當鋪業者,就再去跟被告求償。1021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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