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禮後拒登記 女判還金項鍊

中央社 – 2013年7月31日 下午9:05

(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)黃姓男子控訴與楊姓女子舉行婚禮後,對方拒絕登記結婚,請求她賠償婚宴及婚紗照等費用。高院今天判女方返還金項鍊等物品。

根據判決書,在傳統市場工作的黃姓男子與楊姓女子於民國98年耶誕節訂婚,隔年5月20日舉辦婚禮,並公開宴客。

黃男訂婚時給女方聘金新台幣36萬元及約3萬元的金飾,黃母並出資購買新北市的房地給這對新人。

黃男控訴,楊女遲遲不辦理結婚登記,他精神上受到極大壓力,各種流言蜚語讓他痛苦不堪,還罹患憂鬱症,請求解除婚約,並請求楊女賠償婚宴、婚紗照等費用及精神慰撫金,女方並應返還他贈送的物品及不動產出資的一半。

楊女主張,婚後發現黃男長期以來一直在援交,黃男甚至到處散播與多人援交的事實,讓她在親友間顏面盡失,深覺感情受到背叛,幾經思量,確定無法與黃男共同生活,並拿出飯店收據及茶包照片等佐證。

法院一審認為,無法證明楊女違約,判決黃男敗訴;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,改判楊女須給付黃男70萬多元,還須返還金項鍊、金戒指及耳環。10207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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